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0825310-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0581民初12081號 |
| 案號 | (2019)蘇0581執(zhí)636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常熟市強盛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款9990000元,并支付以999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檔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9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止的逾期付款損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常熟市強盛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常熟方塔支行,賬號:6228400406136398969)。二、駁回原告常熟市強盛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173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86730元,由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負擔(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的剩余部分81730元由本院退還,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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