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瑞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汪禮彬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820599-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年石執(zhí)字第01353號 |
| 案號 | (2017)京0107執(zhí)恢13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5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7 |
| 已履行 | 另被執(zhí)行人房屋拍賣分配2101060元 |
| 未履行 | 余額及利息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孫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韓長易借款本金二百三十萬元及逾期利息(以二百三十萬元為本金,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 二、被告中瑞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中瑞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擔本判決第二項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的保證范圍內(nèi)向?qū)O建追償; 四、駁回原告韓長易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瑞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萬零八百五十六元(原告韓長易已預交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八元),由原告韓長易負擔七千零八十元,由被告中瑞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負擔二萬三千七百七十六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公告費五百六十元(原告韓長易已預交),由被告中瑞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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