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遠達置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清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238414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6)贛07執(zhí)16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贛州市國瑞瑞泰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張津民歸還借款本金170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12月24起來款清日止,按照閱歷率2%計算),利隨本清。 二被告贛州市國家泰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原告張津民支付律師代理費13萬元。 三、被告黃衛(wèi)華對被告贛州市國瑞泰擔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支付義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贛州市國瑞泰擔保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江西遠達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贛州市國家泰擔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支付義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限向被告贛州市國瑞泰擔保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張津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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