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凱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78****121B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粵01民終3748號 |
| 案號 | (2021)粵0111執(zhí)1131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葉福凌、劉鉅華、廣州凱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許立萍返還購房款32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8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清償之日止);二、駁回許立萍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230元、財產保全費2163元,共計8393元,由葉福凌、劉鉅華、廣州凱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許立萍。經查,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葉福凌向本院提交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的凱晨公司注銷備案/公告,擬證實凱晨公司已注銷清算,該備案信息載明凱晨公司決議解散,并于2020年4月10日成立清算組,2020年4月19日備案,清算組負責人為李偉光,清算組成員為劉焰華、李偉光。許立萍質證表示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不確認關聯性,凱晨公司進行清算并不影響其承擔本案還款責任。劉鉅華、凱晨公司未發(fā)表質證意見。本院二審另查明:一審期間,許立萍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開庭時出示2019年8月24日的《退房款計劃》原件。葉福凌、凱晨公司均表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劉鉅華一審答辯時表示其與許立萍沒有簽訂過任何合同,也沒有發(fā)生金錢支付往來,所以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再查明,2020年4月21日,凱晨公司股東李偉光、劉焰華達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公司注銷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葉福凌就此提出一審法院開庭期間沒有通知凱晨公司清算組及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也缺乏清算組委托授權手續(xù),一審程序違法,應當發(fā)回重審本案。經查,一審期間,凱晨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中加蓋凱晨公司公章以及李偉光私人印鑒;二審期間凱晨公司清算組出具《授權委托書》確認委托湖南莽源律師事務所陳艷湘律師作為本案一審、二審程序的委托代理人。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的規(guī)定,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葉福凌是否應向許立萍承擔退還房款的法律責任。根據許立萍提供的2019年8月24日由凱晨公司、葉福凌、劉鉅華共同出具的《退房款計劃》,已明確載明向許立萍等五人分批退回購房款的承諾內容。葉福凌上訴主張其簽署協議的意思表示不明,存在擔保人、見證人、委托代理人等多種身份的可能性,該項意見僅為葉福凌為免于己方責任而作出的單方主觀推斷,在協議未作特別標注的情況下,葉福凌于承諾書落款處簽名的行為即視為其已承諾承擔《退房款計劃》中所載明的債權債務內容。而對于葉福凌提出的其他免責意見,本院認為,雖案涉款項往來是基于許立萍與凱晨公司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而發(fā)生,但各方為解決購房款退還問題而達成《退房款計劃》具有其獨立性,無論原《合作建房協議》是否有效,均不影響凱晨公司、葉福凌、劉鉅華共同作出退款承諾的法律效力。因此,葉福凌以其并非《合作建房協議》主體以及該協議效力待定等為由,主張不應承擔退款責任,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信。關于葉福凌提出凱晨公司注銷清算期間,一審法院對該公司的通知送達程序有誤的問題。本院認為,凱晨公司雖進入清算程序,但其主體資格尚未注銷,仍具有相應訴訟主體資格。而根據凱晨公司清算組備案資料顯示,其清算組負責人正是凱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偉光,故一審法院根據李偉光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確定凱晨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資格,并不存在程序錯誤,更未實質影響凱晨公司的訴訟權利。因此,葉福凌以一審程序錯誤為由要求本案發(fā)回重審,本院不予支持。另其他相關案件的訴訟主體確定,與本案訟爭葉福凌的責任承擔并無關聯,本院對此不作審查。綜上所述,葉福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220元,由上訴人葉福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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