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南博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袁朋根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921983-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贛0823民初547號 |
| 案號 | (2017)贛0823執(zhí)41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峽江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峽江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29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南博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江西峽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514900.62元,合計5514900.62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655%為基礎加收50%計算至還清日止)。 二、被告袁朋根、劉金貴、曾招文對被告江西南博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412元,由被告江西南博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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