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馬鞍山靚迪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4986064-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0503民初667號 |
| 案號 | (2019)皖0503執(zhí)16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馬鞍山靚迪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原告馬鞍山市達冠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664元,并支付原告馬鞍山市達冠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利息223960元,以及以445664元為本金的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的至該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被告馬鞍山靚迪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無財產(chǎn)清償或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時,則由被告馬鞍山靚迪電器有限公司負責支付上述款項。 二、被告朱新尚對上述第一款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其清償后,有權向被告馬鞍山靚迪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馬鞍山靚迪電器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三、駁回原告馬鞍山市達冠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92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1852元,由原告馬鞍山市達冠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852元,由被告馬鞍山靚迪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馬鞍山靚迪電器有限公司、朱新尚負擔1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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