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港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077508-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506民初3901號 |
| 案號 | (2021)蘇0506執(zhí)77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鴻福祥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姜海借款本金人民幣4600556元,并支付就借款本金人民幣4600556元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港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壽、陳小杰對上述被告蘇州鴻福祥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所負債務向原告張貞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港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壽、陳小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州鴻福祥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追償。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履行款賬戶,戶名:蘇州市吳中區(qū)12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吳中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32250199759100000448。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7652元,由原告姜海負擔632元,被告蘇州鴻福祥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港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壽、陳小杰負擔27020元。被告負擔部分已由原告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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