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一恒貞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0027****357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3民終1448號 |
| 案號 | (2021)粵0303執(zhí)151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91217616604】。一、吳楠、郝秋鳳、張斌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清償林云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元、利息人民幣157500元及逾期罰息(逾期罰息以人民幣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5日計算至清償之日);二、吳楠、郝秋鳳、張斌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林云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7142元;三、河南一恒貞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及黃飛雪對吳楠、郝秋鳳、張斌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河南一恒貞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及黃飛雪代償后,有權向吳楠、郝秋鳳、張斌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9274元,由吳楠、郝秋鳳、河南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張斌、深圳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黃飛雪負擔,林云已預交的59274元,由一審法院予以退回。吳楠、郝秋鳳、河南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張斌、深圳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黃飛雪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一審法院繳納案件受理費59274元,拒不繳納的,一審大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公告費366元,由深圳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黃飛雪負擔,該公告費原告已預付,深圳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黃飛雪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徑付原告。二審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吳楠、郝秋鳳、河南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張斌、深圳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黃飛雪負擔、上訴人林云已預交的46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吳楠、郝秋鳳、河南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張斌、深圳一恒貞珠寶有限公司、黃飛雪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4680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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