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撫順興隆超市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411MA****5BXB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遼0102民初819號 |
| 案號 | (2019)遼0102執(zhí)572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撫順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和被告撫順興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沈陽興飛月廚具銷售有限公司貨款144,600元; 二、被告撫順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時給付原告沈陽興飛月廚具銷售有限公司欠款違約金14,46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2元,由被告撫順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和被告撫順興隆超市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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