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鹿綜執(zhí)罰決字〔2022〕第11-010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2月21日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在溫州市鹿城區(qū)濱江街道金迅達小區(qū)內(西)內進行物業(yè)管理中,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未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進行勸導(黑色其他垃圾桶內投有易腐垃圾垃圾蛋殼、桔子皮與其他垃圾廢紙等,綠色易腐垃圾桶內投有廢紙、塑料盒等其他垃圾,紅色有害垃圾桶內投有氣球等其他垃圾與藥瓶等有害垃圾,藍色可回收物垃圾桶內投有紙盒等可回收垃圾與食品包裝袋等其他垃圾)。2022年3月3日,執(zhí)法人員現場復查,現場垃圾桶內垃圾已按規(guī)定分類投放,當事人已整改完畢。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違法性質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經查詢,當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內因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已被本機關立案處罰一次,案號:〔2022〕第22-0024號。行政處罰種類:罰款行政處罰依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按照《罰沒款繳款通知書》列明的繳款方式擇一繳納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溫州市鹿城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4-28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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