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銘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112255****583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贛0731民初2274號 |
| 案號 | (2021)贛0731執(zhí)103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于都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于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銘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六月的事實勞動關系; 二、原告江西銘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郭六月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住院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差額損失共計100,809.87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三、原告江西銘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協(xié)助被告郭六月向工傷保險機構辦理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的理賠手續(xù),取得賠付款后及時支付給被告郭六月; 四、駁回原告江西銘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江西銘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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