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三晉光大貨運服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福喜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829805-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0104民初6225號 |
| 案號 | (2017)粵0104執(zhí)129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17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荔灣支行與被告郭福喜于2013年3月11日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于2016年8月12日解除。 二、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被告郭福喜、趙志茹共同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荔灣支行償還貸款本金1750000元及利息、罰息(計至2016年9月22日利息53345.32元、罰息1015.29元,從2016年9月23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照《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三、被告郭福喜不履行上述判決時,則依法處分抵押物廣州市荔灣區(qū)南岸路薈文一街5號2402房房產(chǎn),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荔灣支行有權在2524400元的最高債權限額內(nèi)從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廣州市三晉光大貨運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郭福喜的上述第二項判決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三晉光大貨運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郭福喜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615元及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郭福喜、趙志茹、廣州市三晉光大貨運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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