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陽光半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42256****471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0422民初6173號 |
| 案號 | (2022)皖0422執(zhí)80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壽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省陽光半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鑫視空間(北京)裝飾藝術有限公司支付裝飾裝修工程款89255.2元(含工程保修金11156.9元);二、被告安徽省陽光半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鑫視空間(北京)裝飾藝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78098.3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日以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利率/365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以工程保修金11156.9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日以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利率/365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60元,減半收取118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安徽省陽光半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七日內(nèi)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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