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丘市南王家莊村草莓種植專業(yè)合作社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337078469****856F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魯0784民初3349號 |
| 案號 | (2020)魯0784執(zhí)169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丘市南王家莊村草莓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償還原告濰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借款本息2415590.4元(計算至2018年6月21日),并按合同約定利率就借款本金20000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還款日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臧全世、王之強、周全江、王立春、王煥強、夏良、王文強、周夕田、周夕財對上述借款本息負連帶清償責任。九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丘市南王家莊村草莓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6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安丘市南王家莊村草莓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臧全世、王之強、周全江、王立春、王煥強、夏良、王文強、周夕田、周夕財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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