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州來特種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0421MA****9E5M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0421民初6212號 |
| 案號 | (2022)皖0421執(zhí)67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鳳臺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鳳臺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6-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安徽州來特種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鳳臺縣華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shù)膿鶆?wù)652542.92元及代償后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以64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4月16日按年利率8.925%計算至款清為止);二、被告高家奉、李娟對被告安徽州來特種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375元,由被告高家奉、李娟負擔。原告鳳臺縣華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已預交的訴訟費,本院予以退回5375元,被告高家奉、李娟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5375元,逾期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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