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正盛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8****722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深仲裁字第903號 |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恢6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5100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咨詢服務費(以人民幣65,000,000.00元為基數(shù),計算標準為24%/年); 三、申請人有權從依法處置第一被申請人出質的深圳市生元農機有限公司100%股權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四、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保全費人民幣5,000.00元,保全擔保費人民幣168,0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100,000.00元; 五、本案仲裁費人民幣582,616.0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已由申請人預交,由第一被申請人徑付申請人。 六、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就第一被申請人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應付款項,各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15日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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