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693953-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豫0184民初6987號 |
| 案號 | (2020)豫0184執(zhí)179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鄭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新鄭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新鄭市金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代第三人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 358 192.11元及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還清該剩余貨款之日止的日萬分之五的違約損失中的125 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 024元,原告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14 224元,第三人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800元。第三人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2800元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予退還,第三人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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