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德陽)萬信工程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60072****149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川0603民初674號 |
| 案號 | (2021)川0603執(zhí)117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德陽)萬信工程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德陽市萬捷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報酬330247.3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214142.57元為本金,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116104.73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7%標準計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上述利息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德陽市萬捷機械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征收3610元,保全費2345元,合計5955元,由被告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德陽)萬信工程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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