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稽罰[2020]60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電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8年1月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為職工購買的商業(yè)保險,金額價稅合計9100元,進項稅額422.38元已抵扣,金額8677.62元已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你單位于2016年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費用54540.00元,已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至七十三條處罰決定:針對上述違法事實,經計算,應補繳增值稅422.38元、城市建設維護稅29.57元,合計應補繳稅款451.9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少繳稅款451.95元處以50%的罰款計225.98元。針對上述違法事實,經計算,應調增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54540元、調增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8626.93元;上述調整全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經調整后,2015年的可彌補虧損額為1948545.65元、2018年可彌補虧損額11289920.98元。上述可彌補虧損調整數額由企業(yè)自行做賬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編造企業(yè)所得稅虛假計稅依據處以罰款計5000元。以上共計罰款5225.98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19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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