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下公(朝)行罰決字[2018]1063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80307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河南籍流動人口李**于2018年3月7日在位于杭州市下城區(qū)潮王路169號的“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務工并于2018年3月7日與“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獲悉李**信息后未將李**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并告知李**主動申報居住登記。2018年3月20日8時30分許,民警對“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fā)現該“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李**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未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李**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并告知李**主動申報居住登記。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弘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本市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3-20 |
| 決定機關 | 下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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