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安公(梅)行罰決字[2018]1213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流向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違法單位安吉佳潔竹木制品廠自2018年02月1日從安吉縣天荒坪鎮(zhèn)馬吉村天馬公司購買90kg過氧化氫溶液(俗稱雙氧水),在該單位使用后,一直未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流向如實記錄,后于2018年09月04日被公安機關(guān)檢查查獲。綜上所述,安吉佳潔竹木制品廠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gòu)成未如實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流向。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安吉佳潔竹木制品廠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安吉縣支行(120529002900003531)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05 |
| 決定機關(guān) | 安吉縣縣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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