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滬浦(消)行罰決字〔2020〕501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 行政處罰內容 | 金京路2121號3號樓的車間內,存在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給予上海通敏車輛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的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3-20 |
| 決定機關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消防支隊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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