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金建罰字(2020)第5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金華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號:金建罰字(2020)第5號。案件名稱:金華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案。被處罰單位:金華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陳炳奎。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浙江群邦門業(yè)有限公司的燃氣管道施工服務中,要求浙江群邦門業(yè)有限公司購買當事人指定商家的電器產品,同時又接受當事人指定的施工服務。行政處罰種類:市政公用,處罰依據:《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六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履行方式:罰款由被處罰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金華市農業(yè)銀行各儲蓄網點繳納。行政處罰機關:金華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20年1月3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03 |
| 決定機關 | 金華市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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