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金溪縣金匯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毛金榮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612557-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贛10民初74號 |
| 案號 | (2018)贛1025執(zhí)9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樂安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金溪縣金匯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金良人民幣本金3330萬元,利息126.5093萬元。(利息計算暫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62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64625元由被告金溪縣金匯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承擔。 判決如下: 一、被告金溪縣金匯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金良人民幣本金3330萬元,利息126.5093萬元。(利息計算暫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62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64625元由被告金溪縣金匯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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