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鼎尊飲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hào)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41112239****157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hào) | (2017)豫1122民初2868號(hào) |
| 案號(hào) | (2018)豫1122執(zhí)1157號(hào)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臨潁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臨潁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張曉強(qiáng)、河南鼎尊飲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張沛借款110萬元及其利息。被告張曉強(qiáng)、河南鼎尊飲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償還原告張沛借款10萬元及其利息;下余借款100萬元,被告張曉強(qiáng)、河南鼎尊飲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11月30日前,在每月的28日前支付原告張沛借款8萬元及其利息;下余借款4萬元及利息被告張曉強(qiáng)、河南鼎尊飲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前全部付清(上述借款期間的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按月息2分計(jì)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張沛于2017年11月30日前,即被告張曉強(qiáng)、河南鼎尊飲品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批10萬元借款本息時(shí),返還被告張曉強(qiáng)、河南鼎尊飲品有限公司漢蘭達(dá)越野車一輛。 三、原告張沛自愿放棄110萬元借款從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期間的借款利息。 四、案件受理費(fèi)17490元,減半收取8745元,原告張沛負(fù)擔(dān)4370元,被告張曉強(qiáng)、河南鼎尊飲品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4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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