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國信名豪特體育文化傳播(天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223MA****B40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津0118民初6429號 |
| 案號 | (2021)津0118執(zhí)309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國信名豪特體育文化傳播(天津)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張立國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5日工資20352元及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工資28700元,以上共計4905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國信名豪特體育文化傳播(天津)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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