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湖(消)行罰決字〔2019〕001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湖州吳興老舅媽城市賓館消防設(shè)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2019年08月27日上午,我支隊消防監(jiān)督檢查人員對位于湖州市吳興區(qū)衣裳街18號的湖州吳興老舅媽城市賓館(投資人:戴建鋒)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賓館消防設(shè)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一層防火門損壞),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湖州吳興老舅媽城市賓館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罰沒款財政專戶(工商銀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區(qū)杏花苑370號,賬號: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2019年9月24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4 |
| 決定機關(guān) | 湖州市市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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