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咸寧市譽誠包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佘偉高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035730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鄂1202民初2712號 |
| 案號 | (2020)鄂1202執(zhí)2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溫泉法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0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錢遠俊、咸寧市譽誠包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丁祥其償還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履行完畢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00元,由被告錢遠俊、咸寧市譽誠包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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