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亞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潘藝夫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6457752-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穂仲莞案字2008號 |
| 案號 | (2017)粵1972執(zhí)恢62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貨款49061.35元; (二)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 5.35%的標準,2015年4月份貨款8753.25元從2015年7月2 日起計算,2015年5月份貨款4316元從2015年8月2日起計 算、2015年6月份貨款12948元從2015年9月2日起計算,2015 年7月份貨款7952.10元從2015年10月2日起計算、2015年8 月份貨款12167元從2015年11月2日起計算、2015年9月份 貨款2925元從2015年12月2日起計算,均計至付清之日止); (三)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償財產(chǎn)保全費523元; ^ (四) 本案仲裁費3331元,由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已由 申請人預繳,東莞分會不作遐回,由被申請人逕付給申請人)。 以上裁決確定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款項,被申請人 自本裁決書送迗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逾期支付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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