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亞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潘藝夫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457752-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1972民初7760號 |
| 案號 | (2018)粵1972執(zhí)714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亞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東莞市光志光電有限公司貨款126815元及利息(利息以12681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7月13日起計至貨款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后,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36元,由被告東莞市亞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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