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金華市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新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728018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028號 |
| 案號 | (2016)浙0702執(zhí)267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金華婺城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章平、陳曉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即歸還給原告金之弘借款本金人民幣3341276.90元及利息1137222.16(利息已按月利率18.67‰計算至2015年7月11日,此后仍按此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實際履行日止),兩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武義傲翔廚具有限公司、浙江創(chuàng)達工貿有限公司、呂智惠、朱林哲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章平、陳曉幸直接追償。 三、被告金華市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中人民幣263.38萬元范圍內與上述被告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章平、陳曉幸直接追償。 四、駁回原告金之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604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3419元,被告章平、陳曉幸共同負擔42628元(本判決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納,被告武義傲翔廚具有限公司、浙江創(chuàng)達工貿有限公司、金華市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呂智惠、朱林哲連帶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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