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黑龍江中匯恒實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紅波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0855510-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黑0110民初6440號 |
| 案號 | (2017)黑0110執(zhí)164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黑龍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高景山、華淑麗共同給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209119.66元; 二、被告高景山、華淑麗共同給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借款利息(含罰息、復利;本金基數(shù)為人民幣3209119.66元,利率按照年利率10.11225%的標準計算,從2016年7月30日起算至被告高景山、華淑麗共同付清全部借款本息、罰息、復利之日止); 三、被告高景山、華淑麗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借款本息(含罰息、復利)共計人民幣500000元,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含罰息、復利)被告高景山、華淑麗于2017年3月1日以前一次付清; 四、被告黑龍江祥龍豐谷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黑龍江中匯恒實業(yè)有限公司、黑龍江天瑞合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高景山、華淑麗所欠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借款本息(含罰息、復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473元(原告已預交),本院減半收取人民幣16237元,由被告高景山、華淑麗、黑龍江祥龍豐谷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黑龍江中匯恒實業(yè)有限公司、黑龍江天瑞合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高景山、華淑麗、黑龍江祥龍豐谷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黑龍江中匯恒實業(yè)有限公司、黑龍江天瑞合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上述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五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 如果被告高景山、華淑麗、黑龍江祥龍豐谷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黑龍江中匯恒實業(yè)有限公司、黑龍江天瑞合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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