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盛京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375****523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遼0103民初15251號 |
| 案號 | (2019)遼0103執(zhí)309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1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陽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沈陽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興隆大奧萊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冷冰借款本金870 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 000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 000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760 000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0 000元為計算基數(shù),以上均按年利率10%計算,不足一年按銀行活期利率計算); 如被告沈陽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沈陽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興隆大奧萊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冷冰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 500元,減半收取6 250元,由被告沈陽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陽興隆大家庭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興隆大奧萊分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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