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保勝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MA****J75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裁3430號 |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10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并以人民幣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5日起,按12%的年利率償付利息(并扣除已經支付的135,836.99元)至本息清償之日止。 (二)第二被申請人在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和以人民幣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5日起,至申請人在前述裁決第(一)項中的本息獲清償之日止,按11%的年化收益率計算的收益所總計對應金額的擔保范圍內,與第一被申請人承擔裁決第(一)項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在確認第一被申請人無法足額償付應向申請人支付款項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第三被申請人在1,003,616.44元的范圍內向申請人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四)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共同連帶承擔申請人律師費支出人民幣20,000元。 (五)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42,156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共同連帶承擔人民幣42,156元。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42,156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還,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42,156元。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裁項確定的期限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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