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龐青年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662723-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浙0702民初7633號 |
| 案號 | (2018)浙0702執(zhí)9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金華婺城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銀萊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借款本金4483339元及利息333632.93元(利息已計算至2017年5月8日,以后利息仍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止),并同時支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支付的律師費1萬元。 二、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為實現(xiàn)本判決第一項的債權,對被告浙江銀萊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金華市秋濱街道神麗路616號的用于貸款抵押的注塑機6臺、高速沖床5臺、模具17套【動產抵押登記編號為“金南工商抵登字(2015)第28號”,其抵押物名稱、型號、數(shù)量,詳見附后的動產抵押物清單】在最高限額659.8萬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青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龐仁榮、金華宏翔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龍游銀仁光電有限公司、余曉靜、龐統(tǒng)兵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代償后,依法享有追償權。 四、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41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5041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浙江銀萊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金華宏翔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龍游銀仁光電有限公司、龐仁榮、余曉靜、龐統(tǒng)兵共同承擔(于本判決第一項同時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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