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蘇住建罰字〔2020〕第18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行為: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違法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 |
| 行政處罰內容 | 蘇州市越溪旅游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01月20日,在蘇州市吳中區(qū)旺山景區(qū)內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guī)定,其違法事實有調查筆錄、照片、合同等證據予以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整的行政處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十五天,履行地點和方式:憑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蘇州分行營業(yè)部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25 |
| 決定機關 | 蘇州市住建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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