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塘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80****722L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津0116民初22768號 |
| 案號 | (2021)津0116執(zhí)恢199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本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仝兆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安長齡醫(yī)療費1621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交通費4000元、護理費44400元、輪椅費2950元、殘疾輔助器具268432元、殘疾賠償金40856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935809元,扣除110000元,實際賠償825809元;二、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受理費5510元,減半收取2755元,由被告仝兆麟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應在上訴期內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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