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連國投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孫野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78****214F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202民初2959號 |
| 案號 | (2018)遼0202執(zhí)308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洪景全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借款本金余額4047285.99元及截至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含罰息和復利)445819.61元; 二、被告洪景全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借款利息(含罰息和復利,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雙方簽訂的《中信銀行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標準計付); 三、被告許桂紅、被告大連國投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洪景全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一、二項被告應付之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若逾期給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740.00元,由被告洪景全、被告許桂紅、被告大連國投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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