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修文冠榮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2355****645Y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黔0113民初2174號 |
| 案號 | (2019)黔0113執(zhí)49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白云區(qū)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貴陽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貴州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貴州恒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元、截止2018年1月29日的利息人民幣1135589.83元及之后的利息(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4.6‰上浮50%的標準計算,從2018年1月30日起算,利隨本清)。 二、被告貴州長慶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修文冠榮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過陸勇、陳冬梅、陳應財、胡佳瑤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合計6135589.83元及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剩余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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