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恒東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55****617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仲裁字第770號 |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416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80204600199】。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442149.72元;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利息(以人民幣241751.62元為計算基數(shù),從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人民幣200398.1元為計算基數(shù),從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因辦理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12000元;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0149元,由被申請人承擔并由被申請人于履行本裁決時徑付申請人。被申請人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上述裁決所定義務(wù)。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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