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曲靖萬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3030258****896D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黔0222民初2444號 |
| 案號 | (2018)黔0222執(zhí)207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盤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貴州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曲靖萬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南山湖畔一幢1單元11層4號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為110.78平方米)交付原告馬勇。 二、被告曲靖萬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以422984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支付原告馬勇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三、駁回原告馬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40元,由原告馬勇負擔1040元,由被告曲靖萬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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