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經(jīng)開公(金)行罰決字[2019]5076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佐橙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4月28日14時29分許,民警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xiàn):杭州佐橙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員工景某某的相關信息。經(jīng)查,杭州佐橙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口頭協(xié)議與景某某建立實際勞動關系,未在三日內將勞動者景某某相關信息報送公安機關或者告知員工景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杭州佐橙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行為已經(jīng)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4-29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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