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丹東大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母家安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60059****913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603民初3238號 |
| 案號 | (2018)遼0603執(zhí)56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丹東大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支付原告山東龍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308539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8月30日起至還清全部貨款之日止)。 駁回原告山東龍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被告丹東大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312元,減半收取5015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55156元,由被告丹東大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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