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德豐行石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70****413U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粵1971民終6957號 |
| 案號 | (2021)粵1971執(zhí)恢3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一、被告東莞市曄聯(lián)道路改性瀝青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償還承兌匯票墊款1353825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萬分之五計算,從2015年3月2日計至墊款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東莞市曄聯(lián)道路改性瀝青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支付律師費305000元; 三、被告廣州燁達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德豐行石化有限公司、陳錫江、劉向紅就被告東莞市曄聯(lián)道路改性瀝青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所負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6130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負擔1674.26元,被告東莞市曄聯(lián)道路改性瀝青有限公司、廣州燁達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德豐行石化有限公司、陳錫江、劉向紅負擔109455.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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