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鄂爾多斯市東興時代廣場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云樹林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124473-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東民初字第231號 |
| 案號 | (2015)東法執(zhí)字第0185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法院民三庭 |
| 執(zhí)行法院 | 東勝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1-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內蒙古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鄂爾多斯市東興時代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張彩虹房屋租賃費197794元及違約金(其中2013年度租金89161元,從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年度租金為97552元,從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上述利率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9元,由被告鄂爾多斯市東興時代廣場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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