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德鑫置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1207****884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黔0103民初6789號(2020)黔01民終2078號 |
| 案號 | (2021)黔0103執(zhí)357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貴州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審主文: 一、被告何思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中華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72104.61元,利息人民幣26507.26元及相應罰息和復利(暫計算至2019年5月10日的罰息為人民幣202.74元,復利為人民幣620.44元,之后的罰息和復利按罰息利率計算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罰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確定,遇基準利率調(diào)整的,自調(diào)整之日后次年1月1日重新確定罰息利率); 二、被告貴州德鑫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何思義的上述第一項中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中華北路支行其與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34元,減半收取5517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中華北路支行負擔182元,由被告何思義、貴州德鑫置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335元。 二審主文: 一、維持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78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被告何思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72104.61元,利息人民幣26507.26元及相應罰息和復利(暫計算至2019年5月10日的罰息為人民幣202.74元,復利為人民幣620.44元,之后的罰息和復利按罰息利率計算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罰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確定,遇基準利率調(diào)整的,自調(diào)整之日后次年1月1日重新確定罰息利率); 二、撤銷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78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三、何思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北路支行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費用人民幣23985元; 四、貴州德鑫置業(yè)有限公司對何思義的上述第一、三項中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北路支行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03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9元,由被上訴人何思義、貴州德鑫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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