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瑞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397501-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黔0222民初4360號 |
| 案號 | (2018)黔0222執(zhí)41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盤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貴州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尚欠原告盤縣萬和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盤縣萬和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復利、罰息共計129084元。2016年9月2日以后的罰息,以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尚未償還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5%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期限內還款的,支付罰息至實際還款日止; 三、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盤縣萬和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律師代理費77500元; 四、被告貴州瑞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貴州永興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王云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責任后,其可依據(jù)本判決向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五、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債務時,原告盤縣萬和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對被告王云持有的貴州德瑞金融票據(jù)服務有限公司的4560000元出資份額在折價或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該出資份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上述債務數(shù)額的部分歸被告王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被告王云承擔責任后,可依據(jù)本判決向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盤縣萬和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789元,由原告盤縣萬和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24元,被告貴州嘉美軒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瑞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貴州永興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王云共同負擔32365元。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