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蒲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聶偉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1J8FUG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滬01民終5817號 |
| 案號 | (2020)滬0117執(zhí)682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上海秋有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蒲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于2020年4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蒲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秋有實業(yè)有限公司貨款3,608,171.20元; 三、被告上海蒲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秋有實業(yè)有限公司違約金160,000元; 四、被告蒲興、趙國均對被告上海蒲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項的債務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蒲興、趙國均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已承擔部分向被告上海蒲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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