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神采裝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659****457F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324民初275號 |
| 案號 | (2022)蘇0324執(zhí)10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睢寧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睢寧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神采裝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保利臨沂項目勞務工程欠款81600元及利息(以816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第5頁共8頁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840元、保全費及保全保險費167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4110元,由被告神采裝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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