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金蝶噴氣織造廠 |
| 法定代表人 | 毛興榮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933362-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7204號 |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238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歐萊紡織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歸還借款本金9598463.09元并支付相應欠息(截至2016年5月17日欠息數額為727096.72元;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期間以本金9898463.0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7%計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9598463.0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7%計息;以99666.67元利息為基數,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年利率11.7%計收復利)。 二、被告蘇州歐萊紡織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賠償律師費損失189979元。(上述付款義務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三、被告吳江中絲紡織有限公司、馮金珍、毛興榮、范雅英、邵志農、邵勛祺、劉嵐、吳江市金蝶噴氣織造廠對被告蘇州歐萊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如被告蘇州歐萊紡織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蘇州銀行字[2014320584001]第[000487]號《企業(yè)最高額抵押、保證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有權就被告馮金珍、毛興榮提供抵押的位于蘇州市吳江區(qū)平望鎮(zhèn)新世紀花園18-5號房屋(他項權證號為蘇房他證吳江字第00192451號)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在250萬元數額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如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xù)清償。 五、駁回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對被告毛思淵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694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91694元,由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負擔1801元;由被告蘇州歐萊紡織有限公司、吳江中絲紡織有限公司、馮金珍、毛興榮、范雅英、邵志農、邵勛祺、劉嵐、吳江市金蝶噴氣織造廠共同負擔8989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鑒定費38000元,由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毛思淵。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開戶行:中國 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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